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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設立審批改為“先照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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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認證機構設立審批改為“先照后證”
新華網北京5月26日電(記者徐慶松)質檢總局26日發布了修改后的《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辦法規定認證機構設立審批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資格后,均可申請設立認證機構。
質檢總局新聞發言人李靜說,為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并完善認證機構行政審批程序,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近期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
辦法要求放寬認證機構審批條件。取消了專職認證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格和能力的規定;取消了外方投資者在華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認證機構的中國合營、合作者應當為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具有3年以上認證從業經歷的認證機構或者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的規定。
辦法還取消認證新領域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取消了出資人提供相關資信證明的規定;認證機構申請擴大業務范圍時,取消認證機構從業1年以上,并且1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限制。
同時,辦法取消部分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調整管理方式。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分公司的行政審批,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取消認證機構分包境外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行政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境外認證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的備案,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另外,辦法延長許可期限,簡化許可程序,縮短許可時間;加強認證機構從業規范,強化事中事后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