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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認證咨詢機構審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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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發布2005年第82號令《認證咨詢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認證咨詢機構的行政審批工作進行了規定,《辦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為保證《辦法》的貫徹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審批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 1.國家認監委負責認證咨詢機構及其認證咨詢活動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各地質監部門)按照國家認監委統一規定和文書格式,辦理所轄區域內認證咨詢機構的審批工作。為了及時了解、匯總和掌握各地審批工作情況,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監管、指導和協調,請各地質監部門在每個季度開始的10日內,將上季度審批的認證咨詢機構名錄以及認證咨詢機構的變動情況上報國家認監委。?
??? 2.審批文件的使用
??? 《認證咨詢機構行政許可申請書》(見附件1)、《認證咨詢機構批準通知書》和《認證咨詢機構批準書》(以下簡稱《批準書》)等申請、審批文書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制定,《批準書》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印制,《批準書》內容由國家認監委統一規定(見附件2)。各地質監部門按實際需求向國家認監委申領。各地質監部門要做好《批準書》保管、發放和登記等工作。每次申領時,應將上次使用情況報國家認監委。
??? 《批準書》編號保留各地質監部門的識別字母,作為唯一識別,其他編制方法不變。此前認證咨詢機構持有的帶有其他識別字母的《批準書》,待期滿換證時,按照統一的識別編號重新換發。?
??? 二、認證咨詢機構審批、擴項和分支機構備案問題
??? 1.關于認證咨詢機構審批
??? 新設立認證咨詢機構、此前經過國家認監委審批,有效期在2005年12月31日到期的認證咨詢機構和須經審批擴大認證咨詢業務范圍的認證咨詢機構,按《辦法》規定的條件執行。
經過國家認監委審批,已獲得4年有效期,目前尚未到期的認證咨詢機構,各地質檢部門需要經過適當程序予以確認機構是否持續保持《辦法》中規定的條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機構,要求機構限期做出糾正。?
??? 2.認證咨詢機構擴大業務范圍
??? 認證咨詢機構申請審批擴大業務范圍,每項業務須有1名以上(含1名)專職的認證咨詢人員,且資質應符合如下規定:
對于國家已經開展咨詢師注冊的領域,如質量、環境、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咨詢師,專職人員必須具有注冊的咨詢師以上(含咨詢師)資格。?
??? 對于尚未實施咨詢師注冊制度、但已經開展了相關的培訓和考試的,專職認證咨詢人員必須是經過考試合格者。
??? 申請其他認證咨詢業務范圍的,申請機構可自行制訂咨詢師的資格能力評定要求,相關人員經申請機構評定合格,報各地質監部門審批。?
??? 3.認證咨詢機構分支機構備案
??? 根據《辦法》規定,認證咨詢機構設立分支機構需經過備案,其工作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負責。備案的內容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非法人的證明文件、地址、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郵政編碼、電話、傳真、總公司同意設立分公司的文件等,備案文件同時抄送咨詢機構總部所在地省級質監部門。?
??? 三、其他事項?
??? 1.關于檔案移交
??? 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將已經受理和審批過的認證咨詢機構的相關材料于2005年11月30日前移交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認證咨詢機構審批的部門。國家認監委保留的有關認證咨詢機構的檔案,各地質監部門需要時,可與國家認監委認可監管部辦理移交手續。?
??? 2.關于建立認證咨詢人員網上查詢信息庫問題
??? 為了便于開展工作,國家認監委將建立認證咨詢人員查詢信息庫。請各地質監部門通知所轄地所有獲得批準的認證咨詢機構,按本通知要求將機構目前的專、兼職咨詢人員相關信息錄入《認證咨詢機構專職咨詢人員表》(格式見附件3)。各地質監部門將該表電子版匯總后,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將電子版發送給國家認監委信息中心,并告認可監管部。為了便于聯系及時溝通,各地質監部門同時須確定一至二名聯系人一并告知(包括姓名、所在局、電子郵箱地址、電話、傳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