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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認證--歐盟ATEX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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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規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歐洲,歐盟成員國為了建立統一的歐洲大市場,真正實現商品、勞務、資本與人員的自由流通,做出一系列統一的規定,以消除貿易壁壘。歐共體自成立就抓緊立法并著手制定統一的歐洲標準。為了實現“四大流通”的目標,歐共體從60年代起就開始頒發指令,現已頒布幾百個指令。由于歐共體指令數量的急劇增多,加之技術指令過多地強調了個別產品的技術細節,使得在成員國之間的協調以及指令的批準和修訂都遇到立法程序上的困難。這樣不僅影響問題的及時解決,且不利于技術進步。因此,歐共體理事會于1985年5月7日通過了《關于技術協調和標準化的新方法》(已由98/34/EC指令替代)的決議。根據這個決議,歐共體徹底改變了以往那種技術性法規規定過細的做法,以技術法規和標準為手段, 只有在涉及到產品安全、工業安全、人體健康、保護消費者和保護環境方面的技術要求時,才制定相關的技術法規(即指令),而把具體的技術細節交由相關的技術標準去規定。這些相關的技術法規(即指令)要求對歐盟所有成員國都是通用的、最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新方法政策是消除歐洲內部貿易壁壘(主要涉及人身安全及產品安全)的戰略。自1985年實施“新方法”至今新頒布的技術法規類的指令32個(其中包括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使用的設備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ATEX指令),凡與這些指令有關的產品,均須貼有CE標志,方可在歐洲市場流通,此外還有4個未規定CE標志的指令,這些統稱為“新方法指令”
1、指令94/9/EC(新方法)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規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1]?
它是以法語“ATmosphèresEXplosibles”命名的。
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ATEX指令條款并貼附CE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該指令適用的設備范圍特別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市場每年估計采購30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 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 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ATEX94/9/EC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類(Category 1)— 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 2類(Category 2)— 高防護水平
(3) 3類(Category 3)— 正常的防護水平
如果設備被用于0、1或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
0區 | 1區 | 2區 |
1G類設備 | 2G?類設備 | 3G類設備 |
如果設備被用于20、21或2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D(粉塵):
20區 | 21區 | 22區 |
1D類設備 | 2D?類設備 | 3D類設備 |
這些要求為公民提供一個很高水平的保護,并且由”協調標準”給出技術實施方法。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對所生產的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通過協調技術標準和法規以促進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由流通。該指令從1996年開始使用,并且從2003年7月1日強制施行。?[1]?
2、ATEX1999/92/EC指令
ATEX1999/92/EC與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個涉及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1999/92/EC) 指令?;跐撛诘奈kU、歐洲法規的要求,ATEX1999/92/EC(也稱作ATEX137),規定了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
這意味著基于所涉及的危險的評估,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 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境;
(2) 對爆炸性環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 依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給工作場所分區;
(4) 在入口處給區域用符號標識(Ex 符號);
(5) 建立并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 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域選擇符合ATEX94/9/EC指令要求的設備。ATEX1999/92/EC規定:
0區場所只能用1類設備;
1區場所只能用1類和2類設備;
2區場所只能用1、2和3類設備。
3、老方法指令
相對于內部市場法規,“老方法”與“新方法”不同,所謂的”老方法”由如下列出的標準法規組成,設備投放市場之前需要應用這些標準,這兩個老方法指令用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之后他們被廢止。?[1]?
老方法,地面設備
理事會指令76/117/EEC O.J. No L 24 ,1975.12. 18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理事會指令79/196/EEC O.J. No L 43,1979.2.6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4/47/EEC O.J. No L 31,1984.1.16 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8/571/EEC O.J. No L 311,1988.11.10 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0/487/EEC O.J. No L 270,1990.9.17 修改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4/26/EEC O.J. No L157,1994.6.15 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7/53/EC O.J. No L 257,1997.9.11 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與EEA相關的文本)?[1]?
老方法,礦用設備
理事會指令82/130/EEC O.J. No L 59,1982.2.15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8/35/EEC O.J. No L 20,1988.12.2 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1/269/EEC O.J. No L 134,1991.4.30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4/44/EEC O.J. No L 248,1994.9.19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8/65/EEC O.J. No L 257,1998.9.3 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與EEA相關的文本)
老方法與現行的體制比較來說,其缺乏靈活性,標準被修訂而每次法規本身不得不進行修改, 這種情況從所采用的兩個起初指令的修該號即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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